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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13 00:00:00來源:IPRdaily中文網點擊:0 返回列表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面臨撤三程序,商標權利人都需要積極提供指定期間的有效使用證據,才能維持商標注冊,否則將面臨不利的法律后果,行政機關、法院對于證據的審查也是限定于指定期間內的使用證據。那么指定期間后的商標使用就不應予以考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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