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三條規定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從科技成果轉化定義可知,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基本上屬于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政府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并提供相關服務推進企業的科技成果轉化,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需要了解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情況,包括科技成果資產管理。
企業取得科技成果資產,無非來源于以下兩種途徑之一:一是通過研究開發取得;二是通過受讓、受贈等方式取得。前者是原始取得,后者是繼受取得。《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這里的“成本”分兩種情形:如是自主研發取得的,是指研發成本;如是受讓取得的,是指購買成果的成本。所謂“初始計量”是指在會計處理時的入賬金額,即無形資產的原值。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七條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基于此,企業的研發活動分為研究活動與開發活動兩種類型,而且一般存在先后次序,即先進行研究,再進行開發,因而分處兩個階段。
劃分研究與開發階段的意義在于會計核算。《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八條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可以確認為無形資產,即對研發費用進行資本化處理”。
2、自行開發技術的無形資產處理。《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對資本化處理作出了具體規定。該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滿足本準則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但是對于以前期間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再調整”。開發階段的支出總額都可以結轉為無形資產;如果在結轉為無形資產之前已經費用化的,不能再轉為無形資產。
開發費用資本化處理,除滿足該準則第九規定的五個條件外,還需滿足該準則第四條規定。該準則第四條規定,“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3、科技成果資產與研發費用之間的關系。兩者之間的關系如下:
如果研發費用全部進行費用化處理,則科技成果資產原值為0,即不體現為科技成果資產。
如果開發費用全部進行資產化處理,則科技成果資產=開發費用支出總額。此時,科技成果資產的計稅基礎=開發費用支出總額。
如果有部分開發費用進行了費用化處理,這部分費用不能結轉為無形資產,則科技成果資產く開發費用支出總額。
4、企業購買科技成果的資產管理。《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企業購買科技成果,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1)轉讓。企業受讓高校院所或其他企業的科技成果,可將企業支付的價款、稅費,以及為取得該成果支付的評估費、中介費、交易手續費等費用總額,計為該成果的資產。
(2)許可。企業從高校院所或其他企業獲得科技成果的使用權,應該以企業支付的使用費、稅費,以及為取得該成果許可使用權而支付的評估費、中介費、交易手續費等費用總額,計為該成果的資產。
企業以許可方式取得科技成果使用權,雖然支付了費用,應該計入成本,但該成果的使用權在許可使用年限內可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資產的屬性,因而也是可以計入無形資產的。
(3)作價投資。企業從高校院所或其他企業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取得了該科技成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應該以該成果的作價投資額、稅費,以及為取得該成果的投資而支付的評估費、中介費、交易手續費等費用總額,計為該成果的資產。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以獲得該科技成果的成本作為初始計量,即為該成果的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