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1年10月9日
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監督工作,提高項目組織實施質量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科技計劃項目、科研經費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山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歸口項目的管理、實施和經費使用等情況所開展的檢查、督導、評價和問責等監督工作。
第三條 項目監督工作堅持依法依規、科學規范、權責對等、全面覆蓋的原則。
第四條 堅持項目監督工作與項目管理同步部署,建立管理全過程嵌入式監督制約機制。
第二章 監督職責
第五條 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項目承擔單位等為項目監督主體,對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監督。
第六條 省科技廳是項目監督工作的牽頭部門,主要監督職責包括:
(一)研究制定項目監督相關管理制度規范;
(二)加強對項目監督工作的統籌協調、綜合指導和基礎能力建設;
(三)對項目管理全過程各環節的規范性、科學性進行監督;
(四)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內部管理,項目管理的規范性、有效性,在項目管理中的廉潔自律、科研誠信等情況進行監督;
(五)對項目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履職盡責、廉潔自律、科研誠信以及執行保密制度和回避規則等情況進行監督;
(六)對項目承擔單位的法人責任制落實情況、項目執行情況、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及科研誠信建設情況等,對項目承擔人員在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中的履職盡責和科研誠信情況等進行監督;
(七)對有關項目管理、實施和經費使用等的投訴舉報問題進行核查處理;
(八)加強監督結果運用,優化項目管理和科研誠信建設;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三)款對全過程各環節的監督,主要包括:
(一)指南編制環節,主要監督項目指南是否符合科技規劃、計劃定位,指南編制是否科學規范,指南論證是否充分完備等;
(二)申報受理環節,主要監督申報條件和申報時限是否符合項目管理規定,項目申報單位和申報人員是否符合申報條件,項目研究內容是否符合指南方向,申報程序是否規范,是否存在重復申報等;
(三)評審立項環節,主要監督評審標準、方式、流程等是否科學公正,是否按照規定選用專家,立項決策程序是否規范,立項相關信息是否按規定公開公示,是否進行科研誠信審核等;
(四)實施執行環節,主要監督項目任務書是否按規定簽署,項目承擔單位、承擔人員是否按照項目任務書執行項目,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是否合法、合規,重大事項調整是否科學合理,問題整改是否符合要求等;
(五)結題驗收環節,主要監督結題驗收申請是否按期提交,是否完成任務書規定的工作任務和考核指標,驗收程序和組織工作是否科學規范,是否按照規定選用專家,驗收意見是否科學公正等。結題驗收與績效評估評價合并進行。
第八條 省直有關部門(單位)、設區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駐魯單位等作為項目主管部門,主要監督職責包括:
(一)制定并實施年度監督工作計劃,按照省科技廳部署參與項目監督;
(二)按照第六條(六)款要求,對所屬的項目承擔單位及其執行項目情況進行日常管理與監督;
(三)參與相關項目的績效評估評價;
(四)對開展日常管理與監督中選用專家、第三方服務機構及其人員等履職盡責、廉潔自律和遵守科研誠信等情況進行監督;
(五)配合省科技廳對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處理;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開展其他相關監督工作。
第九條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按照省科技廳委托協議開展相關項目監督管理工作,加強法人治理結構、內部管理和工作人員培訓管理。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作為項目實施主體,主要監督職責包括:
(一)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
(二)對項目實施及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管理與監督;
(三)開展科研人員遵規守紀宣傳和培訓,對科研人員遵規守紀和科研誠信等情況進行監督;
(四)主動配合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等開展相關項目監督工作。
第三章 監督實施
第十一條 各監督主體應根據職責分別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明確監督對象、內容、時間、方式、實施主體和結果要求等。省科技廳加強對各監督主體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的統籌協調,避免出現監督空白地帶或重復開展監督。
第十二條 各監督主體根據工作需要,綜合運用日常監督、專項檢查、專項審計、隨機抽查、現場監督、飛行檢查、舉報核查、績效評估評價等方式實施監督。
第十三條 各監督主體應完善內控制度,加強對關鍵環節和重點崗位的日常監督,實行監督關口前移,提高風險防控能力。
第十四條 規范對項目執行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時間和頻次,各監督主體可視情組建聯合監督工作組,協作開展現場監督。原則上執行期為3年以內的項目最多到項目承擔單位開展1次現場監督,對同一個單位的現場監督要集中進行。
對風險較高、舉報較多、有科研失信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及其承擔的項目,可加大現場監督頻次。
第十五條 各監督主體應當對監督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和線索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查。
第十六條 依托山東省科技云平臺開展項目監督工作,推動項目監督與項目管理實施、科研誠信有效銜接,實現監督全過程“痕跡化”管理,加強監督檢查信息共享互認。
第十七條 建立公眾參與監督機制。各監督主體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按規定受理、登記、分類處理和有效反饋。投訴舉報事項不在權限范圍內的,應按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建立科技監督員制度。省科技廳聘請科技監督員,對項目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科技監督員聘請對象主要為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科研人員以及具備與監督工作相適應能力的相關人員等。
第十九條 建立“大監督”工作機制。各監督主體應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監督。省科技廳深化與科技部、各設區市科技局的協同聯動,強化與紀檢監察、審計等機關的溝通協作,構建上下聯動、內外銜接的監督體系,形成監督合力,提高監督實效。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各監督主體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按照相關規定下達監督結果和整改建議。相關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整改,并以書面形式報告整改情況。監督結果應包括監督主體、對象、內容、時間、程序、結論和重要事項記錄等。
相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結果或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按相關規定申請復核和申訴。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應牽頭建立監督信息共享互認機制,推動各監督主體之間實行監督數據共享匯交,監督結果互認互用,監督線索移送互通,實現對科技活動違規行為的聯合懲戒。
第二十二條 對監督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按照國家和山東省科研違規活動處理、科研誠信管理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省科技廳根據監督結果和相關責任主體整改情況,優化項目管理和資源配置,加強科研誠信建設。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對創新平臺項目、科技人才項目、科技獎勵等科技管理活動的監督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8日。